中新網鹽城3月27日電 (於從文 鞠燕華)年僅9歲的龍龍(化名),和兩個小伙伴在魚塘里游泳玩耍,不幸三人全部溺亡。龍龍的父親悲痛之餘,將魚塘所有權人村委會小組、魚塘承包人與轉包人告上法庭。27日,江蘇省濱海縣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一審判處龍龍的家長自行承擔80%的責任,魚塘轉包人承擔15%的賠償責任,村委會小組承擔5%的賠償責任。
  2013年9月21日下午,在濱海縣東坎鎮某村小學上二年級的龍龍放學後沒有直接回家,而和兩個小伙伴一起到村頭魚塘邊玩耍,後三人跳入魚塘游泳,不幸全部溺水身亡。龍龍的父親李某認為,魚塘本是自然淺水灘,後來被魚塘承包人取土挖深,且平時無人管理,也無任何警示標誌和防護設施,魚塘所有權人和承包人應對龍龍的意外事故承擔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等31萬多元。
  “魚塘不是游泳池,龍龍是未成年人,在沒有監護人陪同的情況下,和其他同伴到魚塘內游泳以致溺亡,監護人沒有盡到法定監護義務。”魚塘的實際管理人顧某在法庭上辯稱,事發地是村委會境內的魚塘,權屬村委會,村委會未能對魚塘進行監管,所以龍龍的父母和村委會應承擔全部責任。
  經法院審理查明,該魚塘屬村委會村民小組所有。2007年村委會小組作為發包方與糜某訂立魚塘承包合同,雙方對安全事項沒有約定。糜某承包魚塘後,對魚塘進行了改造和加深,但沒有實際使用,又將魚塘無償送給了谷某。2013年5月,谷某將魚塘轉包給顧某,顧某接手後,雖然採取了相應的安全措施,並雇錢某管理魚塘,但溺亡事故發生時,魚塘四周沒有任何安全警示標誌,魚塘東面的鋼絲防護網也嚴重損壞。法院還查明,事發時龍龍是該村小學二年級學生,事發魚塘距離村莊和小學較近。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責任。李某對龍龍未盡到妥善的、合理的安全管理和保護義務,對龍龍溺水身亡存在過錯,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法官說,顧某作為魚塘的實際使用人、管理人,雖然也雇人進行管理魚塘,卻沒有在醒目的位置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誌,主觀上存在過失。村委會小組作為魚塘的發包人與所有權人,明知魚塘距離村莊、小學較近,沒有對魚塘的安全防護問題進行監管,未盡到妥善的監督和管理義務。糜某雖是魚塘承包人,但其承包後又將魚塘送給谷某,此後谷某又將魚塘轉包給顧某,已失去對魚塘的使用權、管理權,故對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李某應自行承擔事故80%的責任;顧某承擔15%的賠償責任,約5萬元;村委會小組承擔5%的賠償責任,約1.6萬元;其餘被告無須承擔賠償責任。(完)  (原標題:三名兒童在魚塘游泳溺亡 家長監護不力擔負主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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